《藺先生一往情深》第716章 716.對她不敬,不會客氣
第716章 716.對她不敬,不會客氣
“我手裡的是我父親去年夏天立下的遺囑,當時我跟律師都在場。
雖然你曾是沐氏的律師跟在老爺子身邊多時,眼下離開那麽久突然出現,帶來一份這樣的遺囑什麽居心!
”
沐勝遠怒看著林簡,聲音從之前的意外到此刻全數轉為呵斥。
身為律師,林簡什麽樣的場面沒有經歷過,神色如常,隻是強調:“我隻是遵照沐保泓老先生生前遺願行事,如有任何問題,後續會有相關人證——”
“走,沐家不歡迎你這個突然冒出來的莫名其妙的人!
”
不等林簡說完,沐勝遠趕客,臉色也比早前更差了幾分,步伐有點不穩,苗麗雲上前一把扶住,看著林簡:“我們家已經夠亂了,你這個莫名其妙的人還來添亂嗎?
”
“我不相信你手中的什麽遺囑,更不相信老爺子不把最後遺願告訴自家人而是告訴你這個外人。
”
白慧這時也轉了方向,道:“這遺囑內容絕對是假的,是不是沐情天收買了你同流合汙,這麽拙劣的手段也是讓人笑話。
”
這情況瞬然間轉得太快,為了自己最大的利益,白慧知先後輕重。
“你的意思,是我想要私吞遺產作假?
”
情天看著白慧,聲音平冷,白慧看向她:“以前我真是沒看出來,沐情天你竟然有那麽大的野心,比所有人都貪心!
”
情天冷冷揚唇:“我在你們姓白的一家子眼中早就不是什麽好形象,你怎麽看我一點不在乎,但屬於我的,我有合法權益享受。
”
轉了身,擡頭,對上沐少堂的目光。
沐少堂看著情天,眼神顯出向來少有的迷茫,有疑惑,有不解,也有審視……
他向來是個簡單的人,喜怒在臉上,此刻就這麽看著她,她也看著他。
“姐……”
這一聲明顯帶了些遲疑,或許其中包含了他太多想問的想說的,但是因為那個人是他向來最無條件信任的姐姐,這轉變讓他一時不知能說什麽。
情天深呼吸,轉頭看不遠,站著周齡沐箐箐,同樣是疑惑不解的目光,這樣的目光跟以往太陌生,情天靜靜迎接著,抿了抿唇:“我手裡的遺囑是真的。
”
很平靜地解釋,這是隻對他們三人的,是她在這沐家所剩不多可以親近的人。
“作為沐保泓老先生的委托律師,遺囑相關事宜都由我全權處理,如有任何疑問,都可提出。
”
林簡的聲音是這個喧鬧的客廳中最為理智無波的語調,沐勝遠站不穩,沐少堂雖然平日不聽話但此刻見父親如此也是過去跟母親一起扶了一把,將其扶到沙發上坐下。
“我不信,我不信!
明明我手裡的才是真的——”
沐勝遠兇悶氣短,呼吸不暢,臉色變得更難看,手裡的那份遺囑幾乎要被他用力捏皺了。
林簡:“相關公證人員很快就到,關於兩份遺囑的真偽核實,今天很快也能見分曉。
既然大家都想弄明白,就勞煩各位在此稍作等候。
”
此時的沐家人不可能理智沒異議,白慧護著女兒怒向情天,早前與苗麗雲那一場爭執,轉眼,情天成了眾人眼中的主角。
情天轉身往外走,沐尹潔想要上前來攔,卻不料又有一人出現,擋在情天跟前。
“你又是誰,今天這沐家是菜市場嗎,誰都能進?
誰讓進來的?
!
”白慧氣得不輕,看著眼前高壯的男子卻又不敢再有什麽動作。
“我是藺先生的助理,今日全程負責保證太太的安全。
”
出現的人是餘力,神色嚴肅,一句話提醒了眾人,沐情天現如今的身份,不止是沐家的二小姐,更是藺君尚的妻子。
白慧倒退一步,看著情天笑了:“了不起,現如今有人撐腰果然了不起!
”
“這位女士,你有任何對太太不敬,我都不會對你客氣。
”
餘力警告。
沐尹潔不敢攔著但揚聲道:“沐情天你這時候想走?
!
”
情天側眸冷冷向她,話語卻是對沐家客廳內眾人說的:“這沐家已無可待的地方,我在門外等。
”
-
門外,是從松雲居來時乘坐的那輛車,情天入了後座。
司機在不遠處抽煙,車內隻有她一人。
手裡握著一隻保溫杯,那是她現如今每次出門前何琴準備的,此刻她抱著保溫杯喝著溫水,看著某處像是出神。
餘力走過去跟司機一起站了會,抽了支煙,不時轉頭看看車子的方向。
今日這場面情天或許早已預料過,隻是在踏入那個被毀壞的房間之後,曾經心中僅存的顧念與掙紮都消失了。
-
接到電話的時候,盛辰總部大樓高層之上,辦公室之中,藺君尚剛剛將簽好的文件遞給站在身前的方冉。
來電很簡短,掛斷之後,藺君尚走到窗前,眺望遠方某一處。
潔淨的玻璃窗上映出他沉俊的眉眼,卻神色肅冷凝重,薄唇如線,窗外的光映入,卻顯得眸色幽深晦暗。
……
這一日臨近中午,沐家,出入的人比以往的都多。
在等待之後,眾人果然見到了林簡口中之人,警局人員陪同公證機關的公證員以及當時沐老爺子在醫院休養期間的主治醫生一齊出現,證明林簡手中所執遺囑為真實合法,具有法律效率。
沐勝遠強撐著身子,想要將自己手裡的遺囑扔到那些人的跟前,依然堅持道:“胡、胡說!
我的才是真的,不可能有兩份遺囑——”
林簡看過他所說的那份遺囑,擡了擡鏡框面色無異:“您手中這份遺囑即便是沐保泓老先生所留,也不能與我帶來的那份相提並論。
”
“中國《繼承法》第十七條有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
林簡態度專業,繼續道:“簡單來說,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時,以最後所立,且經過公證的遺囑為準。
我手中所握遺囑經公證,且立囑時間比您手中那份更晚,最具有法律效率。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