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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章 官養匪(一)

極品吳掌櫃 陶人張 2483 2024-01-31 01:14

  檀道濟再次踏入理縣那間宅子的時候,便被周圍早已埋伏了幾日的官兵捉拿歸案,在縣衙看見跪在地上的門子倆表兄弟,立馬便知道了東窗事發,隻不過檀道濟表現出來的某種氣定神閑還是讓堂上的大人還是暗暗吃了一驚。

  “大人,可否借一步說話?

  “大膽狂徒,居然敢公然賄賂本官,來人,先拉下去打二十殺威棒。

  “小人剛剛讓下人順路到府上給夫人送去了一筆常例錢,我想這個時候應該到了。

  (宋代俸祿制度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高級官員與低級官員收入差距過大。
宋代州縣級官員收入較低。
以《嘉祐祿令》為例,最高等的節度使,料錢為400千,最低的内侍郢、唐複州内品才0.3千,差距非常明顯。
總體來說,宋代五品以上官員收入很高,但是五品以下的收入是比較低的。
五品以下的官員占整個官員隊伍的五分之四還要多,因此在整個宋代官員隊伍中其實也是薄俸者居多。
所謂“常例錢”,就是官場上半公開化的禮金,性質同于元明兩代的“常例錢”和清代的“陋規”。

  檀道濟本來就是一個善于鑽營的商人,對于衛朝律例的空子甚至比堂上的知縣大人還要熟悉,差不多隔了一炷香的時間,從内堂再次回到大堂上的知縣大人立馬換上了另外一副嘴臉,可見檀道濟這次出手闊綽無比。

  “事出無常,必有冤情。
來人,将這兩個混賬東西拉入大牢收監,隔日再審,至于被告,這幾日事情沒查清楚之前不可離開縣府半步,原告可有異議?

  老管家原本還等着看一場熱鬧出一口惡氣,看着這場鬧劇如此慘淡收場的時候,早已心冷了半截,一旦案子當堂辦不下來,這通敵賣國的事情可大可小,你一紙文書根本做不得數,更何況還不是當事人親自畫的押,老管家知道事情到這一步已經沒有了轉機,早已怔怔的離去,回家的當夜便投了井,至于他殺還是自殺,已經沒有人關心這個了。

  至于門子倆表兄弟,檀道濟原先還承兩人的情,對兩人不忍痛下殺手,這下才知道當初的婦人之仁幾乎害了自己,那知縣大人一看就知道不是好貨,現在被他抓住了自己的把柄,檀道濟一不做二不休,直接買通了提刑司的官員及下面的獄卒,在門子倆兄弟的飯菜中下了迷魂藥,當夜将兩人在獄中下黑手就地處決了。

  (宋代地方行政區劃分為三級,最高一級叫做路,中級為府、州、軍、監,下級為縣(包括一些縣級的軍、監)。
與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最高統治者接受了唐代毀于方鎮的教訓,在地方諸路不設一元化的最高長官,而是實行分權而治的策略,在諸路分别設置經略安撫使司,由文臣擔任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軍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習慣上稱為“帥司”。
又設轉運使司,負責漕運、監察等事務,習慣上稱為“漕司”。
這種局面持續到真宗時,又在諸路設置提點刑獄一司,派文臣,或同時派文臣與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獄之事,習慣上稱為“憲司”。
王安石變法開始後,為保障新法實施,又在諸路設置提舉常平司,主管倉儲、調運、赈濟等事務,習慣上稱為“倉司”或“庾司”。
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與祥和使上下都誤以為王朝到了一個鼎盛時期,于是又在各路設置提舉學事司,掌管興學之事。

  路分中的諸司長官,原則上各司其職,沒有主從之分,也就是說,一路中軍民政事,由經略安撫使去管,用不着轉運使、提點刑獄和提舉官插手;一路中的漕運之事,經略安撫使也無須多問;至于刑獄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曉而已,處置權僅在憲司。
當然,遇有重大事件,諸司長官聯合辦理,那是個别情況。
這種設置造成了路分諸司長官都是方面最高長官,同時又都不是獨攬大權的最高長官,各司所屬之事,直接對中央負責,哪一方面發生了問題就拿哪一司長官是問。
宋代統治者的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節度使有能力割據一方,與中央抗衡的弊端。
然而任何一種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無缺,在扼制方面割據的同時,卻又造成了諸司推诿、責權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
如果說唐代毀于藩鎮割據,那麼宋代最終是毀于尾大不掉的繁冗機制。

  檀道濟知道這件事遠遠沒完,當知縣大人第二天堂而皇之的到府造訪後,他知道自己的麻煩最終來了,以前的門子僅僅屬于一個甩不掉的牛皮糖,而這個知縣大人則是一隻徹徹底底的吸皿的蟲子。

  “聽說道濟兄頗有經商之财略,我這個窮知縣這些年還趕不上成都府的一個小小的吏胥,聽說此人田産跨連州郡,歲收課租十萬餘石,甲第名園幾半吳郡,不知道道濟兄能否将生金的門路告知一二?

  (中央政府的胥吏,隻給予極為微薄的俸祿,而地方州縣吏幹脆“無常俸”,不給任何報酬。
這是因為宋代把充作吏員作為百姓為國家服役的方式之一,要求他們義務為國奉獻。
一般官與吏的比例是1:20,國家不肯給吏員發放俸祿,實際上就是默許他們蠶食百姓,其代價就是社會底層的敗壞。
宋代政府對胥吏群體的管理和約束是相當嚴厲的,規定胥吏一旦犯罪,即處以重法,其嚴厲程度過官員階層數倍。
宋代中前期宰執大臣官風相對較好,特别是北宋中前期,像包拯,富弼等高級大臣多能“以天下為己任”,貪贓枉法者很少,那些吏胥也不敢亂來。
北宋末期諸帝特别是宋徽宗帶頭破壞宋初一系列良好制度。
宋代皇帝下诏,要經過中書門下諸衙門審核通過才能執行,但宋徽宗“禦筆手诏”行事,既不與中書省商議,又不交中書舍人起草,也不經門下省審覆,而是親筆書寫後直接交付實行。
宋徽宗本人濫用皇權,貪圖享受,恣意妄為,幹出不少勞民傷财之事。
同時在他的治下,對官權的約束也受到破壞。
宋朝舊制,宰相一般不是一個人,而是由參知政事和宰相組成的一個集體。
北宋末年,蔡京獨相13年零11個月,成為兩宋曆史上第一個權相。
北宋末年的大面積腐敗,根源實在于權力的恣意濫用。
宋徽宗重用寵信的蔡京、王黼等“六賊”,“六賊”公然賣官,每一個官職均有定價,甚至在科舉殿試時名次亦可通過行賄而得。

  檀道濟心下一陣冷笑,不動聲色的反問道:“隻是此法過于兇險,萬一不慎,大人恐泥足深陷,背負一世罵名爾,不知道大人敢不敢冒此風險?

  知縣大人火急火燎的問道:“有幾成利。

  “一本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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